從第一個理由看,國家發行國債只是單純為了彌補財政支出的不足,滿足于單純的財政目的,至少從主觀上是如此。我們知道,財政工作有一條“旦入為出”原則,就是有多大收入便安排多少支出,但在實際中往往會由于各種正確或不正確的原因,發生入不敷出的情況,這時就會考慮采用發行國債的辦法來籌措財政資金;
但是如果我們從第二個理由看,國家財政發行國債有時可能并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支出需要,而是為了調整社會資金運動,促進經濟發展。比如在1998年,我國銀行存款數額龐大,社會資金流轉不暢,社會消費不熱,生產不景氣,這時財政就可以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發行一批國債,把倡滯的銀行存款調動起來,投入一些經濟項目,促進國民經濟正常運轉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國債的發行就成為國家調控整個國民經濟的手段。但是因為表面上,財政仍然會表現為赤字增加,財政仍然必須負責歸還本息,普通百姓也不了解發行國債的真實含義。但正是國家發行國債的這第二個理由,實際上才完全確立了國憤發行的必要性。當然這要排除國債發行決策失誤的情況。這也正是國債發行在許多現代國家中已經成為經常性財政工作的直接緣由。
再從國債償還資金的來源看,也可以找到國債可以長期存在的理由。園債屬于國家信用,而信用是屬于銀行業的概念,銀行可以靠信用立業,國家財政當然也可以,而且條件更優越,以國家政權和稅收為基礎的國家財政,對國民具有最強的信用度,它完全可以憑此發新債還舊債,滾動發展下去,盡管這不是無限度的。當然國家信用與銀行信用是有區別的,銀行的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間存在一個差額,貸大于存的利息差額使銀行可以在歸本付息后直接獲利;而財政信用是不考慮盈利的,其還本付息的資金或來源于新債發行,或來源于稅收,而歸根結底是靠稅收做最終清償手段的。當然也不排除在必要時國家依靠貨幣發行的手段來清償債務。如果所籌措的財政資金的使用能夠帶來稅收增長的效果,那么這就是國債資金在使用上的成功,可以增強國家財政治償國債的能力。而且是幾乎可以肯定,在現代國家中國債發行是不會停止的,國家信用已與銀行信用并立成為經濟機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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